一、投诉时,消费者注意以下几点:
1、要有明确的被投诉方。
2、投诉必须实事求是,且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理由。投诉请求应合理合法,有充分的证据(收款收据和有关的证明材料等)。
3、商品质量状况难以凭感官确定的,消费者应提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书。
4、要及时投诉,以免难以定性或超过法定的时效而使投诉方的利益受到损失。
二、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:
1、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的商品,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;
2、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3、法院、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;
4、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;
5、消费者因使用、维护、保管不当造成商品损坏或人身伤害的;
6、商品标明是“处理品”的;
7、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;
8、不符合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及规章的;
三、何谓欺诈消费者行为?
1、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:
2、销售掺杂、掺假、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的商品的;
3、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;
4、销售“处理品”、“残次品”、“等外品”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;
5、以虚假的“清仓价”、“甩卖价”、“最低价”、“优惠价”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;
6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、商品标准、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;
7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;
8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;
9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;
10、利用广播、电视、电影、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;
11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;
12、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;
13、以虚假的“有奖销售”、“还本销售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;
14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。
四、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,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、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,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:
1、销售失效、变质商品的;
2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;
3、销售伪造产地、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;
4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的商品的;
5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、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。
6、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作为的,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,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。
吉家·家世界营运部电话:0592-50937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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